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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8 20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被繼承人土地取得日為原參與重劃土地之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