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申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規定,可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之應納稅額為40萬元,其差額10萬元即為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2萬元,則僅能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稅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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