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依法自行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大智稽徵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買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小明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逕以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辦理申報,綜合所得淨額為3,501,296元並繳納658,388元,嗣經查獲小明透過國內金融機構領取海外利息所得1,568,969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3,872,976元等海外所得、出售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營利所得2,899,551元等,未將渠等所得8,341,496元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370,170元【(綜合所得淨額3,501,296元+漏報基本所得額8,341,496元-6,700,000元)*20%-自繳稅額658,388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服務並未包含海外所得,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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