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有關豁免門檻及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等規定,並就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者,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惟考量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較無避稅動機,且可能須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故應先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俟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再列為加項(減項)。又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受限於當地法律規定,111年度之盈餘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故CFC辦法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額外提供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如能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之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能依限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得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若大陸公司於113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仍應依規定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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