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以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實認定:
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爰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僅得分攤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非營業部門管理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巨額其他費用,經查核發現其中新臺幣2,000萬元係分攤國外A公司於其他國家設立B子公司之研發費用,因非屬A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與前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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