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立法院於107 年7 月6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為了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增訂第22 條之1,增加法人(公司)透明度,以有效掌握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及主要股東(持有超過10%股份或出資額股東)之持股或出資額情形。
公司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台,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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