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1216新聞稿


臺北國稅局與跨國集團在臺分公司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全球化潮流,跨國集團成員間之交易日益頻繁,跨國企業之移轉訂價議題亦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為因應國際反避稅規定,我國自106年度起導入國別報告及主檔報告,94年度起已導入移轉訂價報告,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三層文據所揭露之資訊,成為稅務機關評估跨國企業稅務風險的重要工具。為避免移轉訂價查核過程引發徵納雙方爭議、減輕納稅義務人之依從成本及降低重複課稅之風險,營利事業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事先議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該局說明,預先價訂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所轄國稅局,就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可比較對象等問題相互討論,達成協議後共同簽署。協議之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3至5年為限,適用期間屆滿前,若影響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與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長適用期間,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5年。
 
該局表示,日前順利與一家國際知名服飾品牌在臺分公司完成預先訂價協議之簽署,為繼108年度與該公司首次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後,歷經疫情,花費2年討論與溝通,於本(111)年度再次達成共識完成續簽。期間面臨全球新冠疫情肆虐,對商業環境造成嚴重衝擊,讓審核評估過程困難重重,但在雙方努力下,終於完成協議內容並迎來邊境解封,得以面對面簽署此協議。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