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約定所得稅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該稅款應併入給付額計算扣繳稅額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組織等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應併入租金給付金額計算並扣繳稅額及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並由承租方負擔10%扣繳稅額,甲君每月實際收到租金新臺幣360,000元,A公司因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支付租金,即每月租金收入應為400,000元,A公司應每月扣繳稅額40,000元,並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110年度租賃所得給付總額4,800,000元及扣繳稅額480,000元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使用,應依所約定之租金金額,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因扣繳稅款應自所給付之所得中扣取,即此稅款應由所得人負擔,如有上述於租賃合約中約定由承租方負擔之情事,應依前述方式計算給付總額及應扣繳稅額,以免有短扣繳及短計所得人之租賃所得情事,造成補繳及處罰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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