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申請重購的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如有換屋的需求,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的時間差距在2年以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的優惠。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惟該重購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6年4月買進A房地,106年11月以1000萬元出售A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30萬元,甲君另於107年3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因甲君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住規定且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核准退稅30萬元。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於109年12月將B房地出售,核屬重購後5年內再行移轉,遂依法向甲君追繳原退還稅額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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