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今(10)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109年7月31日及110年8月6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109年度及110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且考量國內111年4月起疫情升溫,部分行業之營運仍持續受疫情影響,爰賡續提供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措施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109年7月31日令或110年8月6日令規定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又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紓困措施,以資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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