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再延長1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立法院在111年5月27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延長1年至112年6月30日。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1年,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可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之「適用期間」再延長1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簡化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的作業程序,以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於109年5月13日發布溢付稅額審核原則,該原則第二點規定,適用期間為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因此,溢付稅額審核原則適用期間將再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依溢付稅額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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