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10616新聞稿 公司收回股票,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收回後,確實是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不論是直接用現金收回股票,或是將其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以收回股票,皆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補充說明,公司買回股票如未註銷,而是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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