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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