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於公司除權(息)交易日後死亡者,獲配之股利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持有之股票於死亡日後分配股利者,若該股票發行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則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列入遺產申報;若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則股利屬繼承人所得,免列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持有A公司股票10,000股,A公司於110年召開股東會,決議每股發放1元現金股利,並以110年6月15日為除息交易日,甲君可獲配10,000元股利。惟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A公司至110年7月31日才將股利匯入甲君帳戶,因甲君於A公司除息交易日當天仍生存,已取得分配股利之權利,故其死亡後獲配之股利仍屬其所有,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每年5、6月是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旺季,若被繼承人於此期間死亡,其所持有股票之股利常到其死亡後才發放,繼承人常常不清楚這些股利是否該申報遺產,建議向公司洽詢確切之除權(息)交易日,或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若除權(息)交易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則無論是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都該列入遺產申報,提醒繼承人應加以注意,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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