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與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新增英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4月16日以台財際字第11024506650號公告,109年度以後(應自110年度起辦理申報),與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新增英國。

該局說明,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辦法)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我國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新帳戶」開立時取得及留存自我證明文件,並審查前揭文件之合理性;另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審查程序及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及「既有實體帳戶」審查程序。申報金融機構依CRS辦法盡職審查程序認定為應申報帳戶者,應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該帳戶相關資訊;申報金融機構已於去(109)年6月首次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108年度屬日本及澳大利亞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帳戶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財政部公告,英國已列入與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自今年9月起,臺英雙方將基於互惠原則自動交換屬109年度以後之金融帳戶資訊;故申報金融機構今年應增加申報109年度屬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所有金融帳戶資訊以及屬日本及澳大利亞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與「既有實體帳戶」之金融帳戶資訊。亦即,申報金融機構應於今年6月申報屬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所有金融帳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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