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幣計酬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跨境專利授權提供國內營利事業使用而獲取以外幣計酬之權利金,扣繳義務人(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時,以原給付之外幣按當時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依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交易雙方協議退還部分報酬,扣繳義務人申請退還之溢扣繳稅款,應依「退還之外幣/原給付之外幣」比例乘算原扣繳稅款計算可退還之稅款,而非逕以退還之外幣金額按當時滙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乘算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溢扣稅款,避免因匯率變動導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115年間境外日商營利事業乙公司授權專利予境內營利事業甲公司使用,雙方約定報酬為日幣10,000,000元,甲公司以給付金額按當時匯率0.2換算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000元(日幣10,000,000元X0.2),應扣繳稅款400,000元(2,000,000元X扣繳率20%)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因故雙方協議退還部分權利金日幣500,000元,致產生溢扣繳稅款20,000元【400,000元X(日幣500,000元/10,000,000元)】,惟甲公司逕以退還之日幣按當時匯率0.25換算新臺幣再乘算扣繳率,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25,000元(日幣500,000元X0.25X扣繳率20%),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