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以上,該投資支出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108年1月1日後完成投資,其投資支出達100萬元以上且符合資本支出性質時,得於申報時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以該投資支出金額列為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經該局統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列報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家數計1,398家,共減除未分配盈餘金額1,864億元。該局彙整查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時,發現列報之錯誤態樣如下:
一、非屬資本支出:甲公司列報購置軟體設備投資支出200萬元,經查發票內容為支付電腦軟體更新服務費用,因非屬資本支出,調整減列200萬元。
二、非供自行使用:乙公司列報購置8台機器設備投資支出1,600萬元,經查送貨單,其中1台設備200萬元係送交大陸地區子公司使用,因非供自行生產使用,調整減列200萬元。
三、非107年度次年後之投資支出:丙公司列報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支出500萬元,經查付款憑證其中107年12月間已支付訂金100萬元,因非屬得列報減除年度之支出,調整減列100萬元。
四、以業經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列為成本:丁公司列報購置機器設備投資支出840萬元(含進項稅額40萬元),因支付之進項稅額40萬元已扣抵銷項稅額,不得列為機器設備之成本,調整減列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