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注意贈與「時價」正確申報財產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該局說明,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pencil)
 
該局舉例,A先生於114年8月8日贈與1股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給兒子B先生,贈與日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該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為320萬元,A君申報贈與甲公司股票的贈與價額應為320萬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為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相關估價規定,正確申報贈與財產價值。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