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營業稅並予處罰外,小心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可能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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