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相關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又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出售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共6筆(以下合稱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4,0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後,申報課稅所得負9,000萬元;另出售於111年間購入之房地共3筆(以下合稱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1,600萬元,採分開計稅,因持有期間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720萬元,合併申報繳納。惟該局查核發現,B房地其中1筆交易之裝潢成本200萬元,應屬於A房地之成本費用,經重行計算後,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應為4,200萬元(淨損失4,000萬元+裝潢成本200萬元),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核定課稅所得負9,200萬元;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應為1,800萬元(所得1,600萬元+2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810萬元(1,800萬元*稅率45%),補徵稅額90萬元。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以免因適用錯誤稅率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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