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共享車位租金收入 要稅


透過共享平台出租自家停車位成為新興商業模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透過這種方式出租車位時,所取得的分潤或租金收入,依稅法規定均屬「租賃所得」,應列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不可忽略。國稅局說明,這類共享車位的合作模式多元,像是透過應用程式(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常見運作包含車位所有權人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依平台收取停車費用按比例分潤,也有同時採用兩種方式。國稅局強調,無論是採何種合作方式,只要是提供自有車位在特定時段供他人短期使用,所獲得報酬就屬租賃性質,依法應課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實際收入減除必要費用與損耗後餘額作為申報金額。至於如何計算可扣除費用?國稅局表示,若車位所有權人能提供相關支出證明,例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或為出租車位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等,可核實列舉申報。若無法提供單據,也可依財政部公布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直接按租金收入43%作為必要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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