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高雄關指出,新制規定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須依據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YT」(屬我國產製者)或「NT」(非屬我國產製者)。未依規定填報,將遭系統退單,發送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高雄關呼籲,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報單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於報單填列指定代碼並向海關申報。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或C3(貨物查驗)時,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C2不得採無紙化通關。若為C1(免審免驗),則於放行後3日內依A59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否則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罰鍰。
 
為防堵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出口至美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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