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pencil)
 
(siren)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依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扣繳率10%—補充保費率2.11%)〕辦理扣繳,每月扣繳稅額5,689元(56,889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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