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其漏稅額計算以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扣減自漏稅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經核定之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0元,裁處罰鍰5萬元,該公司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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