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無法返臺致戶籍遭遷出者 請把握時限重新申請自用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疫情影響無法返臺致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者,可於戶籍遷出之次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及面積限制等要件,因此,若全戶戶籍遷出無人設籍時,就不符合上述規定,將自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戶籍遷出之當年度則不受影響。

  上述設籍規定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亦可適用優惠稅率,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1人於戶籍遷出之次年9月22日前,重新申請適用並經核准者,次年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舉例:甲君所有臺中市土地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出境逾2年,於110年4月5日戶籍遭強制遷出,應自111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甲君父親於111年3月10日遷入戶籍,並於該年度9月22日前重新申請適用,經核准後111年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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