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指出,如營業人購買該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原即要供自用或作捐贈使用,且以固定資產或捐贈科目入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時,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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