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隨著投資理財工具多樣性,民眾可透過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股票等),其投資收益或買賣價差資本利得,皆屬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範圍資料同一申報戶全年度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納入基本所得額;在100萬元以上者,則應全數計入,並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就超過基本所得之免稅額670萬元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倘大於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其差額則需繳納基本稅額,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報繳。
該分局舉例,陳小姐108年間向A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境外甲基金及乙債券等海外金融商品,於111年度贖回甲基金並賺取買賣價差資本利得50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並同時領得乙債券利息10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計600萬元,惟陳小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海外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 ,僅申報國內綜合所得淨額150萬元,繳納一般所得稅額6萬元,嗣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750萬元(600萬元+150萬元),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稅額16萬元【(750萬元-670萬元)*20%】,高於原來自行申報的一般所得稅額6萬元,除補稅10萬元外,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