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上路,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除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外,其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而係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之該營利事業之持股,於計算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時均需一併考量。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88至110年間取得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A公司之股份共400萬股,嗣於111年間全數出售,出售時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萬股,其中甲君及其母親各持有A公司20%股權,B公司持有其餘60%股權,A公司房地價值達股權價值50%,甲君誤以為本身持股未超過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而未申報房地合一稅。嗣該局查獲甲君之妹為B公司董事長,甲君出售該股權交易時,直接及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為100%(直接持有股權20%+透過母親及妹妹間接持有股權80%),其出售股權交易所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遂核定其交易之課稅所得額1,505萬元,應補稅額620萬餘元,並處罰鍰248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特定條件之股權所得,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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