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電動機車換購新燃油機車不適用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需報廢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下稱中古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方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條件,此項租稅優惠主要係為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並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惟如民眾報廢較「節能減碳」舊電動機車,換購較為耗能及污染較高的燃油機車,顯與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的立法意旨有間,故不適用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燃油機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適用期間已延長至115年1月7日。因此,民眾如報廢或出口中古燃油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燃油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其申請減徵退還該新燃油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
 
至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貨物稅,故不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汰舊換新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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