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獨資組織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惟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就其獨資商號讓渡與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800萬元及固定資產200萬元一併移轉,惟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致未報繳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補徵營業稅款5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漏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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