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並在該誤載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及收回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依同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由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尚不得免除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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