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抵)房地合一稅之重購自住房屋、土地,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出售、出租及營業用等),應追繳原退(抵)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間隔在2年以內,均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退還或扣抵稅額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該局說明,近來已查獲10餘件,原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其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合計220萬餘元,其中以出售類型最多,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使用及移轉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近來已查獲10餘件,原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其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合計220萬餘元,其中以出售類型最多,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使用及移轉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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