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如收取餐點費用以外之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年中承包乙公司舉辦之中秋聯歡活動,合約中載明提供乙公司20位員工每位新臺幣(下同)2,000元精選套餐計40,000元,並加收1成服務費4,000元,所以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為44,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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