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該項措施並不限於個人,營利事業購買上開節能電器,也可以申請退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1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電冰箱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另甲公司於次(112)年1月1日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200元,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2年度的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買入節能家電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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