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停車場提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收入,以其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或頂樓或釋出多餘車位給非住戶租用,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依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逾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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