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無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該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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