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20626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佳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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