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若是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中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產生逃漏稅之情形。甲公司主張其係登錄錯誤,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符合免罰規定。經該局說明,依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指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甲公司係申報他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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