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條件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該局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5月31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