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提供電子帳簿,適用相關獎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如期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予國稅局,依「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可享有以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
 
(三)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由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該局選案查核並通知提示帳簿憑證,甲公司已依規定期限上傳日記簿、分類帳、存貨明細帳等電子檔案資料,並經該局審核尚無異常項目,如其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亦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即得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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