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是否要繳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承攬契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和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有關出租房屋、廠房、機器設備時所簽訂租賃契約,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免納印花稅;但若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則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雙方簽訂之租賃契約本身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但簽約時乙向甲收取首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及保證押金4萬元,或退租時甲向乙收回保證押金4萬元,雙方皆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在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該契約便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故乙於出租簽約收款時,應按收款金額6萬元之4‰繳納印花稅240元;當甲於退租收回押金時,應按收款金額4萬元之4‰繳納印花稅16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等方式收取租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依規定可免貼(繳)印花稅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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