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20419新聞稿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引用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