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20417新聞稿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票酬勞員工,扣(免)繳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吸引人才,常以發放股票方式獎酬員工,當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通常為服務年資或績效等條件)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並就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計算當年度員工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或信託保管方式有所不同,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甲君得以每股20元認購10,000股,並約定甲君須在A公司繼續服務滿3年。甲君於112年度達成既得條件(條件達成日股票時價每股60元),應認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為400,000元〔(60元—20元)*10,000股〕。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員工之其他所得可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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