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延至113年底,並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鑑於當前智慧機械及5G之相關智慧應用需求增加,後疫情時代為推動產業營運模式加速轉型、鼓勵創新與數位升級,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除將原有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延長適用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優惠,以強化國內各產業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確保我國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上取得信賴。
該局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子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已於111年7月4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
以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5大功能內容,明定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之要件及用詞定義,並排除安裝於個人電腦防毒軟體或防火牆產品或服務之適用。
二、修正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方式
自111年度起,投資抵減之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另為兼顧申請人權益,增訂相關過渡性規範。
該局並提醒,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依修正後抵減辦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依規定格式填報及將相關證明文件於結算申報期限內遞送至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逾期未依式填報者不得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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