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海外公司所獲配之盈餘屬於海外所得,應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該海外公司以其累積盈餘分配股利,該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所得,計算申報及繳納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大陸來源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民眾如取得上開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8至109年間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保2張保單,並給付保費合計120萬美元(換算新臺幣約3,50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筆鉅額保費之資金係源自甲君投資海外A公司所獲配之股利,甲君最後承認為其海外A公司107年至109年所分配之盈餘,因不諳稅法規定,漏未依法申報各該年度基本所得額,繳納基本稅額,願補繳稅額,並請該局減輕處罰,該局乃依規定辦理補徵,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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