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購買預售房地權利讓與他人取得收入,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買賣預售房地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房地產權前,將購買預售房地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轉售預售房地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應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利息免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房地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甲公司於繳納100萬元(含房屋及土地價款)後,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房地之權利,以200萬元讓與丙君承受,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君,併同110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至乙建設公司同意甲公司將其購買房地之權利讓與丙君承受,除應留存讓與契約以供查核外,針對甲公司未付之後續各期預售房地價款,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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