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於年底期末評價時,依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乘以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如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應就短漏報部分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4年4月至108年度持有乙公司股權比例為25.81%,並以在乙公司未有任何董事席次、對於股利分配等重大決策無法參與決議,不具重大影響力,未認列投資收益。經該局查得甲公司與乙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該公司股東亦為乙公司的董事,實為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重新計算甲公司104至108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金額後,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100萬元及罰鍰440萬元,並經繳納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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