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其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該市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其戶籍於109至110年間遭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10年、111年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其出境期間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經審認核准後,110年、111年地價稅仍可續按2‰稅率課徵,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之溢繳稅款,將不加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18248b346d300000827bca87426d9514) 下載申辦。
該處另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審認符合自用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可撥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