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以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以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A君110年度受領4筆保險給付,第1筆是A君因車禍意外領取的傷害保險給付;第2筆是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第3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第4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的6年期人壽保險滿期給付600萬元。其中第1筆傷害保險給付及第2筆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的人壽保險給付,非屬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範圍,無須計入A君受領保險給付110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第3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應以110年度甲君申報戶受領死亡給付合計數3,500萬元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後之餘額170萬元(3,500萬元-3,33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第4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滿期給付,因非屬死亡給付,A君受領的滿期保險金6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不得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
國稅局提醒,受益人受領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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