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清潔酒精、口罩、防護衣等貨物捐贈政府,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營業人對政府捐贈貨物,其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萬瓶清潔酒精無償捐贈地方政府,除購進該1萬瓶清潔酒精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外,甲公司於捐贈1萬瓶清潔酒精時,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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